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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车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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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调煤车辆出入检查制度
为规范内调煤管理和拉运秩序,杜绝煤炭流失,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内调车辆出入检查制度:
一、内调车辆(包括地销煤车辆)出入厂区必须将车停在验车区(摄像头下)进行查验;停电或出现特殊情况不能监控检查时,必须打起车厢,打开马槽进行检查。
二、车辆入场检查项目为票据、塑封、上岗证、水箱、煤形、留煤装置;出场检查项目为票据、车底清理、留煤装置。
三、检查标准:塑封三孔串联封锁条数齐全完好,编号与票据相符;车厢煤形煤样无可疑卸煤痕迹;水箱标准合格,保持空箱;车身、驾驶室各部位无暗箱、夹层、无恶意留煤装置,无放置重物;票据齐全(包括大票小票),填写规范,无涂改,各环节验章齐全;司机持证上岗,人证相符。
四、地销煤车辆出入门时必须持有地销指令单和过衡单,经查验无误后,方可登记,签字,盖章放行。
五、实行双人上岗检查制度,一人现场检查车辆,一人通过监控视频检查车厢,查验票据,登记台帐,签字盖章,坚持先验车检查,后登记盖章放行。
六、《车辆检查登记台帐》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登记。《内调煤台帐》由票据、监控检查人员登记,做到字迹工整、清晰,项目齐全、无涂改。
七、票据和台帐实行分矿别、煤种登记、装订,班班汇总,当班与煤场、磅房票据台帐核对后,集中保管备查。
八、严禁不经查验签字盖章或补盖印章,否则将追究责任。
九、凡发现车辆不符合本制度或有被辞退司机继续拉运的,应立即扣留车辆,及时汇报保卫科查处。
内调车辆重车过衡工作制度
一、重车过衡程序为:车辆停放——证件票据检查——台帐登记——过衡打票——盖章放行。
二、车辆停放:重车上磅前应确保衡器复位归零,车辆停放位置正确应保证监控车号和车厢图像清晰全面;过磅时应保证驾驶室和磅上无人员坐卧和站立。
三、证件票据检查标准:上岗证必须人、车、证相符;大票,准销票,卸煤票齐全,字迹清晰,无涂改,验章签字齐全,无超时和亏吨。
四、台帐登记:台帐填写要求字迹工整,无涂改,其中《内调煤上站计量台帐》要求分矿别,分煤种填写,《准销票回收台帐》要求一车一票。
五、过衡打票:过衡打票应在快灰采样结束后进行(东站在传灰分的情况下,应在灰分结果传到称重系统,且数值合格后进行),过衡时要求一人监督,一人操作,依次录入车号、矿别、煤种、司机姓名等信息,确认无误后,保存数据,出现录入错误时,应立即停止操作,通知车辆重新上磅过衡;票据打印时,应先打小票,再打大票,严禁倒置或私自补打票据。
六、盖章放行:大(小)票加盖衡章前应对票据内容进行复核,确认无误后,方可留存存根,加盖衡章后放行。
七、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时,应及时向公司调度汇报,填写《异常台帐》,按调度指令处理:1、灰分超标;2、超亏吨500公斤以上;3、超时;4、有卸煤痕迹,无卸煤票据;5、上岗证、票据查验不合格;6、由于工作失误或称重系统故障等其它原因,需要二次上磅过衡的;7、其它异常情况需要汇报请示处理的。
八、交接班前应将当班报表,票据,台帐进行汇总核对,异常情况必须在报表、台帐上注明;由专人负责上报报表,与门卫,煤场进行三方票据核对。
九、司磅人员因工作失误,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或给不法人员可乘之机的,将按相关制度进行追究处理;参与或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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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安全例检工作制度
一、例检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和安全忧患意识,认真开展例检工作,文明上岗,佩戴标志,坚守岗位。
二、例检地点设在赵城西站二次清底处,要求例检人员现场检查,并登记台帐。
三、例检项目及标准:1、证件:做到上岗证、驾驶证、资格证“三证”齐全;
2、标识牌:固定合格,位置适当,无私拆;
3、灯光齐全完好,刹车有效;
4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;
5、无暗箱、档板、大帽檐等恶意留煤装置。
四、检查灯光时,要站在车辆左前方或左后方45度角处,指挥司机逐项开启灯光,确保检查时人身安全。
五、对有隐患问题的车辆,要现场告知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,必要时给予停运和相应处罚,
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车辆应立即停运,送交保卫部门查处。
六、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,要按时进行复查验收,整改不合格的,例检员有权给予相应处罚,或采取扣票、停运措施。
七、台帐填写要求字迹工整、清晰、整洁、无涂改,内容真实、准确。
八、严格交接班制度,交班人员要把遗留问题交待清楚,以便进行复查验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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塑封检查、启封 工作制度
一、车辆塑封由煤场设专人定岗定点进行检查启封。塑封完好和编号检查核对无误后进行启封,并登记台帐,保存塑封。
二、塑封完好标准:塑封条数无缺少,封锁实行“三孔串联”,车门无漏封,塑封无残缺或有明显开启痕迹,编号与矿方票据登记编号相符。
三、检查核对时,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塑封编号的票据现场对塑封进行逐一核对、检查。确认每一条塑封都合格后,由工作人员亲自开启,严禁司机或他人代为开启。
四、塑封开启时,应及时登记台帐,要求一车一登记,不得集中开启或登记,台帐登记要求分矿别、分煤种进行登记。
五、开启后的废旧塑封编号片,由当班工作人员逐车串联后集中保管,不得遗失或私自销毁。
六、每班工作结束后,由煤场领导负责对当班塑封数和台帐进行核对、清点,确认无误后收回,当班台帐和废旧塑封进行集中保存、备查。
七、工作中发现有票据无编号、塑封不完好、串联不正确、有缺少塑封、车门漏封等盗煤嫌疑异常情况的,应立即扣留票据,在台帐注明情况,同时汇报公司调度室安排查处。
八、公司督查组负责定期对煤场台帐与门卫检查台帐、票据原始编号进行督查核对,发现有违规操作或参与违法行为时,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,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煤炭卸车验收工作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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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调车辆清底工作制度
一、内调车辆清底工作由煤场清底组负责,人员出勤必须保证每班四人以上,各类清理工具完好。
二、车辆在煤场卸煤后,要求进行两次车底清理,即:车辆煤场卸车现场清理和二次定点清理。
三、车厢清底标准:车辆底板外露,四壁、四角无明显浮煤,车厢帽檐、油箱、大梁各处无明显存煤,
整车留煤总量不超过50公斤。
四、现场清底由收煤人员负责查验,二次清底由煤场专人负责查验,查验人员应高度负责,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,
未经车底清理查验,不得签字盖章放行,严禁先签字后验车。
五、工作中发现车辆有恶意留煤或偷煤、盗煤行为时,应立即扣票、扣车,汇报调度室安排查处。
六、清底和验收人员工作失职、违规操作的,按有关规定追究处罚,里勾外联参与违法活动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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